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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时间:2023-11-30 18:14:31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 ……此处隐藏1041个字……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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